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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1-05 11:3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342号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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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 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 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 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 全发展”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 防治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监管监察,推广科技进步,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 益。
二、总体目标
到 2015年末,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煤矿企业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减少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的发生。煤矿企 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 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粉尘、毒物、高温、噪声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达到100%;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本地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建 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区队、班组、工种、岗位的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体系;必须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费落实;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3.加 大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煤矿企业要对存在粉尘、噪声、高温和中毒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工作场所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 达到国家标准。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从源头上减少或降低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数量和作业时间,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身体 的伤害。
4.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规 定》的要求,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县(市、区)安监局(荆门市属煤矿向荆门市安监局,下同)如实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职业 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其中纸质文本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 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在县(市、区)安监局的统一组织下,于每年1月10日前通过“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将上一年的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网络上报。
5.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评价。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粉尘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规定》 要求的监测周期、采样点的选择、浓(强)度限值等指标,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监测促防治。煤矿企 业应每年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前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必须进行一次检测与评价,其检测分析结果作 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之一,向县(市、区)安监局和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报告,同时,要将检测结果向煤矿从业人员公布。
6.加强煤矿职工的健康监护。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在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防护知识、有关部门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应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等。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规范使用。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对 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对在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建 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单位职业卫生概况、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机构文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名册、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工作记录资料、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病发病情况等。要按 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从业人员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煤矿从业人员离岗时,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从业人员的要求, 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从业人员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8.认 真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隐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 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等的检查,对查 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测检验设备等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各项指标 处于规定范围之内。
9.加 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煤矿企业每年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并将培训考核成绩记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归档保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培训。煤矿 企业必须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纳入安全培训内容之中,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 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和职业病危害事 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10.提 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能力。煤矿企业要将职业病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 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二)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监管
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是本地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其他工作职责。
1.加 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 员,配备适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和依法行政水平。
2.严格监管执法。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查的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摆到与安全生产监管并重的位置,同时部署,同时推进,依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3.组 织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以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水平为目标,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 其他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到两次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 突出问题,依法整治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不断提高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4.加 强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规定》和《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中有关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标的具体含义和解释说明,严格按照填报要求据 实填写,客观、真实地反映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产煤县(市、区)安监局应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纸质文本及 电子文本,统一收集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将电子文本报送市(州)安监局、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同时将纸质文本报送湖北煤监局;产煤县(市、区)安监局应 对辖区内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撰写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市(州)安监局,市(州)安监局对辖区内 各县(市、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产煤县(市、区)安监局于每年1月10日前 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将上一年的煤矿职业卫生情况,通过“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进行网络上报。
5.受 委托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比照《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的规定,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受湖北煤监局委托组 织一般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并按程序组织报告审查和调查情况汇报,经审查同意后的事故报告报湖北煤监局统一批复结案;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对辖区 内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监督指导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反馈。煤矿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规定》的第(七十三)、(七十四)条执行。
6.加 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 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增强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在全社会 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7.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信息建设。建立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根据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三)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监察
湖北煤监局对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组织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将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年度三项监察执法计划之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活动,对于违反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2.依 法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牵头组织查处较大以上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必要时, 组织一般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织审查、批复委托调查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做好煤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 标事故的查处,用事故教训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努力减轻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3.加 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根据产煤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以及产煤市(州)安监局报送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年度总结,对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正式报告,连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汇总表,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在全省进行通 报。根据煤矿企业通过“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系统”网络上报的信息,将全省煤矿企业上一年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汇总,并撰写全省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 安监总局统计司。
4.加 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和甲级资质机构备案工作,监督其在取得的资质许可范围内严格依法依规、客 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技术服务,依法出具相应的报告,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负责。督促指导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建设,配备先进的职业病危害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充实精通业务的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监 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听取汇报、专项督查、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等方式,对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监管计划并组 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情况;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整 治、隐患整改复查情况;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6.开 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借鉴近年来全省推进安全生产示范矿井建设好的经验,总结交流推广各地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好的做法,鼓励煤矿企业积极 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通过创建活动来促进煤矿职业卫生工作上新台阶、创新水平,实现煤矿由生产安全向职业安全的转型,展示现代化企业良好的形象。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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