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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优秀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6 11:33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3〕70号

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优秀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监察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湖北煤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优秀案卷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在2012年期间实施的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案卷。

二、评选标准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档案局《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见附件1、附件2)。

三、要求

(一)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案卷评选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的重要监督方式,是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各单位于2013年3月25日前将整理好的案卷原件报送湖北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原则上每单位推荐1份,明确案件主办人员。评选结束后 将在全省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座谈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并将案卷返还各单位。以特快专递报送的,报送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视为弃权处 理。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十楼湖北煤监局事故调查处;邮编:430071。

联系人:张松

联系电话:027-87271602(兼传真)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档案局《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2.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4日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行政执法案卷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多样性和便于保管的特点。

行政执法案卷分为行政处罚案卷和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全省安监系统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制作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材料过多的案件组卷,应当实行一案二卷一号。案卷一般分为正卷、副卷。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三、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七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罚款收据;

(六)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具体排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案件处理呈批表;

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听证告知书;

9.送达回执;

10.罚款催缴通知书;

11.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2.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14.罚款收据复印件;

15.案件移送审批表;

16.案件移送书;

17.结案审批表;

18.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19.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整改复查意见书;

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强制措施决定书;

6)询问通知书;

7)调查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当事人陈述;

10)证人证言;

11)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2)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3)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5)勘验笔录;

16)其他证据材料。

20.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2.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23.备考表。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5.其他有关内部讨论材料。

第九条  事故调查类案卷具体排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页码起始页);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7.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当事人陈述;

13.证人证言;

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8.勘验笔录;

18.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22.备考表。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安监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事故调查组内部意见讨论记录及签名;

8.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

9.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10.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11.备考表。

四、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案卷封面、封三采用统一式样(见附件)。

案卷封面内容包括:题头、案件名称、案件类别、立卷时间、立卷单位。

案卷封三内容包括:归档单位、归档人、验收人、验收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填写具体要求为:

(一)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质,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xx公司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二)案件类别:案件类别具体分为行政处罚类和事故调查类。

(三)立卷时间:具体立卷的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首页填写具体要求为:

(一)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也可以按照本单位内设机构统一编写,如“鄂安监管案〔20121号”,或“鄂安监管案〔2012〕执法-1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致。

(二)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与案卷封面、立案审批表的案件名称保持一致。

(三)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2.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4.安全使用维护类违法;

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8.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四)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五)立案时间: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六)结案时间: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七)承办人: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姓名(必须有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

(八)归档日期:具体存档的时间。

(九)归档号:按照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

(十)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顺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一个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卷内所有材料均应纳入卷内目录;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全称及相应编号;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码;备注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五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包括:本卷情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时间(由立卷人填写);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卷内备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页。          

第十六条  卷内首页、案卷目录、卷内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七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归档材料,符合要求;分类清楚,保持联系;卷内排列,系统条理;保管期限,填写准确;卷盒书写,整洁规范;案卷装订,整齐美观;图纸折叠,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二十一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或用钢笔书写。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码。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在10日内将案件调查的有关资料、执法文书整理立卷,并在5日内及时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一般不得从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确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封面式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立卷时间: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封三式样:

 

 

 

 

 

 

               整理档案签

归档单位

 

 

 

验收日期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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