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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 湖北煤监局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6 14:1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3〕150号

湖北省安监局 湖北煤监局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矿山救护中队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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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深刻汲取吉林八宝煤矿“3.29”和四川杉木树煤矿“7.23”事故救护队员牺牲的教训,认真贯彻全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着力解决部分矿 山救护队机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培训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应指矿山〔2013〕 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煤矿救护资质延期审核工作,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和方式
(一)复查内容。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复查。
1.组织机构建设方面。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职能机构是否运行有效。
2.队伍素质方面。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管理层任职资格、主要负责人是否兼职、指战员是否按编制配备,驻矿中队人员管理、技战术水平、新队员培训等内容。
3.救援装备方面。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主要救援装备的操作、保养管理、完好情况等内容。
4.日常管理方面。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预防性检查、业务训练演练和技能竞赛、质量标准化达标等内容。
5.应急救援工作方面。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指战员伤亡事故等问题。
(二)复查方式。采取矿山救护队自查、主管部门核查、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复查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阶段(8月26日—9月10日)。各矿山救护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所列复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各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及时跟踪矿山救护队自查情况,并组织核查和整改,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核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二)全面复查阶段(9月11日—9月30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进行复查,并将二级复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三、四级复查及处理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应急指挥中心。
(三)重点抽查阶段(10月8日—11月7日)。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各地复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单位,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将各地复查和重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资质复查工作,是认真汲取吉林八宝煤矿“3.29”和四川杉木树煤矿“7.23”事故教训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促进矿山救护队建设规范发展的实际行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组织复查工作。
(二)严格组织实施。认真开展自查和重点复查工作,对照标准逐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该降级的降级、该取消资质的取消资质,做到全面复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三)完善工作机制。将加强日常监管与复查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研究出台相应对策,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合理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复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
湖北省安监局叶学农   027-87277869                   
湖北煤监局张松      027-87271602
 
 
湖北省安监局           湖北煤监局         
                
 2013年9月3
 
 


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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