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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3-10-31 14:14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3〕274号

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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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煤矿先后发生两起水害事故:一是2013年9月14日14时17分, 南漳县龙泉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1万元。该矿为扩能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矿井I采区+205m南运输平巷掘进工作面上部存在老窑积水威胁,掘进施工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冒险作业,导致煤柱被击穿,大量老窑水涌入I采区回风下 山,致使该区域作业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二是2013年10月29日15时30分,荆门市东宝区碗厂沟煤矿发生一起水害 事故,5名作业人员被困井下,正在进行全力搜救。据初步分析,该矿违规在矿界外布置巷道进行采煤,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掘进时打穿地面鱼塘,导致地表水流 入井下,造成5名作业人员被困。
上述2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不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开采;不落实灾害治理措施,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没有严格现场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问题。
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0月29日碗厂沟煤矿事故发生后,许克振副省长指示:一是要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搜救被困人员;二是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各 类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 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工作。各 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矿井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查明矿井充水条件,将矿井地面积水、河流、采空区积水范围等标注在图纸上;要查明井田内废弃井筒和采空区 的位置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探查清楚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治理。井下采掘工程接近废弃井筒和采空区时,必须 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不具备留设防隔水煤柱时,要预先进行探放水,排除水害隐患。煤矿集中的市(州)、县(市、区)要集中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 探明矿井及周边老窑区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
三、严格落实探放水规定。煤 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和防治水措施;坚持每项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 专职队伍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
四、严禁超层越界进行开采。煤矿只能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超层越界进行开采的煤矿企业,要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规定并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有关信息,严禁迟报、谎报、瞒报行为。要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彻底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0月30日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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