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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1:00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鄂煤监察〔2014〕138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的通知

 

宜昌市、恩施州、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提高矿井防突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201420号)和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煤监察201413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
1.防突机构建设情况重 点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专业防突机构,防突副矿长是否胜任防突工作要求;配备了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防突设备;建立了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 责任制。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防突知识培训;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了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了突出的基本参数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2.采掘部署情况。重 点检查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是否按要求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是否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 中范围内,安排了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是否避开了地质构造破坏带;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前进式采煤、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 规采煤方法。
3.通风系统情况。重 点检查矿井是否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配备了专用回风井;采区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配备了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井巷揭穿突出 煤层前是否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存在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4.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正常运行;井下各作业地点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瓦斯抽放;是否对瓦斯抽放参数进行了记录和分析。
5.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重 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情况,是否坚持经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后方进行采掘工作;检查局部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检 查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和矿井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反向风门设置和远距离爆破的安全措施。
6.防突现场管理情况。重 点检查矿井是否编制了防突专项设计和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了防突工作计划,并与采掘工程一并实施;防突机构是否每月专题研究、检查和部署防突工作,并及时将 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瓦斯抽采台账、抽采钻孔布置图等资料与现场施工情况一致;突出事故应急预 案及演练情况。
7.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重 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并保证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各类传感器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并定期 进行了校检;瓦斯监控系统日报表是否由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签,是否与现场检查报表一致;是否存在瓦斯超限的现象,并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突出矿井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已查出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是否针对矿井实际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标准》,并严格按照“两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按时上报、整改。
二、专项监察的时间、方式和人员安排
本 次专项监察于2014年10月13日开始,分4个组进行。采取查阅资料、下井检查、专家会诊、集中反馈的方式,对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包括按照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进行解剖式监察。各组由湖北煤监局领导带队,配备2名监察人员和3名防突专家(省外专家2人,省内专家1人)。检查结束后,集中向县 安监局和煤矿企业反馈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保证效果。请相关市(州)县安监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安监局书面提交本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监管情况。煤矿企业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各防突方面的基本资料。
2.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表格式检查(附表2)。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认真学习,提高能力。本次专项监察,将聘请省外防突专家参加检查,参加专项监察的人员和各市(州)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抓住机会,认真学习,特别是在现场检查时,要及时针对日常监察发现的问题向专家请教,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3.遵守纪律,廉洁执法。专项监察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要求,不收取被监察单位的有价证券、礼金、红包等,不参加高档消费,不收受土特产,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附表:1.专项监察人员分组及监察矿井名单
      2.防治煤与瓦斯方面检查的主要内容
      3.专家组成员名单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专项监察人员分组及监察矿井名单
序号
参加人员
监察矿井
第一组
朱凤山、张 松、
金学龙、邬忠诚、
江书亚、孟庆轩
7处:长阳县陈家坪、金顺昌、茶园坪、黄柏山、梯子湾煤矿;五峰县三板桥、三台坡煤矿。
第二组
彭富刚、徐昌杞、吕贵春、洪金鹏、黄志勇、邵保超
6处:南漳县星源煤矿、东祥煤矿、永盛煤矿、陈家台煤矿、皮家湾煤矿、巨鑫煤矿。
第三组
冯国祥、邓文荣、彭建红、王 毅、
王文成、李秋林
7处:建始县学堂包煤矿、葛麻包煤矿、阴湾煤矿、银智煤矿、红星煤矿;鹤峰县金竹园煤矿、蔡坡煤矿。
第四组
周新元、龙武建、刘刚、王永森、
尹鹏飞
6处:秭归县王子沟煤矿、谭家河煤矿、冷家湾煤矿、沙坡煤矿、金龙煤矿、八家子沟煤矿。
备注
1.黄石工矿(集团)袁仓煤矿、胡家湾煤矿、东井煤矿已被当地政府列入关闭计划;南漳县东立煤矿、大沙淌煤矿已经作出关闭决定;五峰县红票湾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按规定予以关闭。上述6个煤矿不列入此次专项监察的内容,直接关闭。
2.巴东县新家二号煤矿刚列入技术改造,未实施防突工程,且因事故停产整顿;秭归县385煤矿、对坡煤矿、615煤矿正在进行瓦突鉴定,未实施防突工程。上述4个煤矿不列入此次专项监察的内容。
3.其他矿井因故不能检查的,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在复工前自己聘请防突专家检查,同时由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附件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检查的主要内容
 
被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情况
一、防突机构建设情况
 
1.矿井是否设置了防突机构;防突副矿长是否胜任防突工作要求。
 
2.矿井是否建立了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矿井是否配备了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防突设备;
 
4.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防突知识培训;
 
5.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了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矿井采掘部署情况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是否按要求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是否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安排了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是否避开了地质构造破坏带;
 
4.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前进式采煤、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三、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1.矿井是否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配备了专用回风井;
 
2.采区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配备了专用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是否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是否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5.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6.采掘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四、瓦斯抽放情况
 
1.矿井是否建立了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井下各作业地点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瓦斯抽放;
 
3.矿井是否对瓦斯抽放参数进行了记录和分析。
 
五、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1.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情况,是否坚持经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后方进行采掘工作;
 
2.检查局部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是否落实了石门揭煤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反向风门设置和远距离爆破的安全措施。
 
六、防突现场管理情况
 
1.矿井是否编制了防突专项设计和专项防突设计;
 
2.矿井是否制定了防突工作计划,并与采掘工程一并实施;
 
3.防突机构是否每月专题研究、检查和部署防突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
 
3.瓦斯抽采台账、抽采钻孔布置图等资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4.矿井是否制定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七、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并保证正常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3.各类传感器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并定期进行了校检;
 
4.瓦斯监控系统日报表是否由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签,是否与现场检查报表一致;
 
5.是否存在瓦斯超限的现象,并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矿井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
 
2.矿井已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是否针对矿井实际制订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标准》,并严格按照“两化”体系建设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按时上报、整改。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专家组成员名单:
龙武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院研究员;
李秋林,中煤科工集团重庆院瓦斯预测与防治所所长,高级工程师;
邬忠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院西北院副总,高级工程师;
吕贵春,中煤科工集团重庆院副研究员;
王文成,河南煤监局豫北分局调研员;
黄志勇,河南煤监局豫北分局室主任;
王永森,河南煤监局豫南分局主任科员;
金学龙,河南煤监局豫南分局主任科员;
刘钢,高级工程师;
洪金鹏,高级工程师。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4年9月30印发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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