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

发布时间:2014-11-30 09:5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鄂安办[2014]96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查明矿井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水害事故的隐蔽致灾因素,有针对性地落实防治水措施,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基建和技改矿井。
(二)普查内容
通过查阅原始图纸资料、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一步查清各种水害因素,查明矿区范围内所有老窑、采空区、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的位置、范围、形成时间和积水状况,查清灰岩的分布情况和岩溶水的危害影响,查清区内可能导水或含水的断层、裂隙和褶曲等地质构造,并将调查情况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纸上,建立矿井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二、时间安排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矿井的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综合水文地质图等5类防治水图件的编制工作,未完成的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各地要把水患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作为重点对象,优先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我 省小煤矿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勘查程度低,大部分煤矿企业对本矿的隐蔽致灾因素认知不到位,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防治水规定落实不到位,近年 来已多次发生透水事故。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体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是有效防范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举措。为此,各产煤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各 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检查辖区内产煤县(市、区)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煤矿水 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落实工作目标,制定适合各地水文地质实际的普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重点、时间,提出工 作要求。要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聘请相关专家,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水文地质及科研机构,保证普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普查 报告,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图件,并严格组织审查,确保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各 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根据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制定治理和防范措施;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 线,划定禁采区域;严禁在受承压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开采存在岩溶水威胁的煤层,严禁顶水作业和开采各类保安 煤柱;所有煤矿在未完成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之前,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探放水工作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专职队伍使 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
(四)严肃追责。各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严肃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要求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防治水措施不落实、违规冒险组织生产发生较大及以上透水事故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普查报告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1128


附件
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1.绪论
1.1目的和任务
简述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工作方法、主要完成的工作量等。
1.2煤矿概况
简述矿井建设、生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它有关情况;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生产能力等。
2.地质概况
2.1地质勘探工程
简要介绍煤矿地质勘探工程和勘探程度等情况,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勘查情况。
2.2地层
简要介绍煤矿的地层出露情况、正常层序和主要煤系地层。
2.3地质构造
简要介绍煤矿断层、褶皱、岩浆岩的分布特征和发育程度,以及地质构造程度划分等情况。
2.4煤层
简要介绍煤矿主要可采煤层厚度、可采系数及稳定程度划分、煤层顶底板力学性质及其稳定性等情况。
2.5水文地质特征
2.5.1自然地理
简要介绍本区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表主要水体情况(如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排泄条件等情况。
2.5.2含水层
简要介绍煤矿各含水层岩性及富水性情况。
2.5.3隔水层
简要介绍煤矿隔水层岩性及导水性情况。
2.5.4断层导水性
简要介绍煤矿主要断层性质、导水性和富水性等情况。
2.5.5矿井充水因素分析
主要分析本区地下水补给条件和本矿井主要的充水因素。
2.5.6矿井涌水量
根据本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采用比拟法或其他方法计算本矿井的涌水量,确定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
3.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3.1矿井及周边采空区普查
3.1.1本矿采空区情况
采 用查阅资料、调查知情人、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本矿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补给、径流与排泄情况,特别是与地表水的连通情况), 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情况;并查明采空区充填和封堵情况;将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可采取列表说 明)。
3.1.2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
采 用走访相关矿井管理人员、调查知情人、查阅图件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查明周边矿井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补给、径流与排泄情况,特别是与 地表水的连通情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情况;并查明周边采空区与本矿距离以及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将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 井充水性图上,建立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可采取列表说明)。
3.1.3矿井及周边采空区普查结论
根据普查情况,提出矿井及周边采空区对矿井开采危害情况的结论。
3.2废弃老窑和不良钻孔普查
3.2.1废弃老窑情况
采 用查阅资料、调查知情人、实地勘查等方式查明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调查老窑积水情况(积水最低和最高标高、积水量、积水时间,补 给、径流与排泄情况,特别是与地表水的连通情况)等资料,查清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建立老 窑采空区资料台账(可采取列表说明)。
3.2.2井田钻孔情况
采用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井田内所有钻孔封孔质量情况,并将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标注在相关图纸上,查清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圈出封孔不良钻孔的防隔水煤岩柱范围,并建立封闭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可采取列表说明)。
3.2.3废弃老窑和不良钻孔普查小结
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废弃老窑和不良钻孔的危害情况结论。
3.3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
3.3.1断层、裂隙情况
采 用查阅地质报告及本矿井实际地质调查资料,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清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 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分析归纳矿井断层展布规律,分析断层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的关系,以及断层富水性等情况,并列表予以说明。
3.3.2褶曲情况
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两翼产状;褶皱走向、倾伏向和倾伏角等。
3.3.3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小结
根据普查结果,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提出断层、裂隙和褶曲对矿井开采影响情况结论。
3.4煤矿含水体普查
3.4.1主要含水层情况调查
3.4.1.1灰岩
采 用查阅地质报告、矿井开采历史资料调查、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本区灰岩分布情况、富水性情况以及灰岩溶洞分布规律、导水断层与灰岩关系等;查清灰岩 水的补给、径流与排泄情况,特别是与地表水的连通情况;查清灰岩分布是否影响本矿目前生产区域,及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开采影响范围。
3.4.1.2其他主要含水层
采用查阅地质报告、矿井开采搜集的水文资料等方法查明本矿其他含水层富水性、补给、径流与排泄情况,特别是与地表水的连通情况;查清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开采影响范围。
3.4.2其他含水体情况调查
采用查阅地质报告、矿井开采搜集的水文资料等方法查明本矿地表含水体、含水断层等的分布情况,查清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情况及导水通道,查清对本矿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3.4.3煤矿含水体普查小结
根据普查结果,确定煤矿含水体情况和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排水意见和水害防范措施。
3.5导水裂缝带普查
3.5.1导水裂缝带高度计算
根据本矿煤层开采厚度、顶板岩性等情况,依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有关公式,计算本矿井各可采煤层按开采顺序开采后垮落带高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
3.5.2导水裂缝带对开采影响
调查本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内含水层富水情况、含水体分布情况以及导水裂缝带有否达到地表,地表水及含水体有否通过导水裂缝带进入矿井,确定导水裂缝带对矿井开采影响程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4.矿井防治水工作
简述矿井现有防排水设备设施、防治水工程,评价制定的防治水工作技术路线和采取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能否满足矿井生产建设的需要(重点叙述未开采地区)。
5.水害隐蔽致灾因素防范措施
根据对矿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结论,确定本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相应的治理工作计划和应采取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附图附件
6.1煤矿及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6.2废弃老窑、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6.3采掘工程平面图
6.4井上下对照图
6.5煤矿充水性图
6.6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6.7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6.8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6.9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2014年11月28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