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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02 11:23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262号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 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监督管理,推进煤矿安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同时,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监督评 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监督评审)对象
全省各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监督评审)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等行为;
2.安全评价不到现场,挂名、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的行为;
3.专业人员、技术装备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
4.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
(二)年度考核(监督评审)主要内容
1.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2.从业行为规范和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情况;
3.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4.被服务对象对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5.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考核(监督评审)内容。
三、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监督评审)方式及程序
在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湖北煤监局组织市州安监局和专家组成考核评审组,对各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监督评审):
1.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业绩表、核查运行记录、调阅技术档案。
3.抽取不少于2份的已归档的评价报告、检验报告。核查运行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4.座谈加强和促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
5. 具体工作程序和内容由考核评审组按照考核评审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检查时间
2012年11月4日-25日。各机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231号)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请各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报送至湖北煤监局。
2.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与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监督评审)的准备工作,对照年度考核(监督评审)的相关内容逐项自查,不得弄虚作假。对年审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对不能满足资质条件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湖北煤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请各市州安监局督促辖区内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做好迎检工作。
联系人:朱江雄,027-87307502,13707164248
电子邮箱:hbzjx@126.com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2日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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