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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5个国家级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

发布时间:2015-03-18 15:30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鄂安〔2015〕6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5个国家级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襄阳市、恩施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15〕17号)精神,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5个国家级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重点县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攻坚战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情况报省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孟庆轩,电话:027-87366793。

电子邮箱:441264246@qq.com.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湖北省5个国家级煤矿安全重点县

攻坚战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15〕17号)要求,我省建始、巴东、长阳、秭归和南漳县被列为全国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为打好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战目标

到2015年底,5个重点县煤矿总数量下降10%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超过全省煤矿平均幅度,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二、攻坚战时间

2015年3月至12月。

三、攻坚战任务

(一)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再教育再培训。

一是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各地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全覆盖,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事故控制指标考核权重,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即明确煤矿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安全生产职责;实际控制人必须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企业安全隐患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办发〔2013〕99号文、鄂政发〔2014〕48号文要求,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扎实开展再教育再培训。5个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及所在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及时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组织的宣讲培训。5个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要对辖区内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集中宣讲培训,5个重点县所在的市(州)政府要抓好督促落实。宣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办发〔2013〕99号文、鄂政发〔2014〕48号文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攻坚战方案等有关内容。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台、网络、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大对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五真”要求。重点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面“会诊”。凡隐患排查走过场的一律“补课”;凡存在鄂安办〔2015〕3号文规定的10种不得复工复产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的煤矿,一律停产(工)整顿;每个停产(工)煤矿由县政府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监督落实;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鄂政发〔2014〕48号、《七条规定》和“六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尽早退出;停产整顿期间严禁明停暗开、边整改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做到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对恢复正常生产的煤矿,各地要加强监管,确保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多措并举,加大关闭退出力度。认真执行鄂政发〔2014〕48号文规定,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一次梳理。凡属于鄂政发〔2014〕48号文规定7类关闭情形的,要坚决关闭,特别是灾害严重的煤矿要加快关闭,对长期停产(工)名存实亡的煤矿要按照关井要求尽快履行关闭手续。相关市州及重点县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奖补政策,严执法、严许可、严追责等措施,切实加大关闭力度,力争早关多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15年底煤矿总量要下降10%以上。

(四)严格准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改扩建项目,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新建和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重点县所有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重点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全面普查治理隐蔽致灾因素,严防瓦斯、水害事故。一是各重点县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4〕96号)要求,组织水文地质灾害普查工作,5月底前重点县要全面启动水害普查治理,年底未完成普查的一律停产(工)整顿;督促煤矿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采”和“三专”(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专用设备)要求。二是督促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2014年专家会诊指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要继续停产整顿,对2014年未进行专家会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邀请省级专家进行会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年度采掘和开拓计划必须报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放炮必须全井撤人;严格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必须严肃追究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化和机械化建设。一是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二是各重点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由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联合予以认定。

(七)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大职工培训力度。一是重点县煤矿招工,要采取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五统一”模式,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强化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身心健康。三是要加大职工培训力度,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加强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凡是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求,从严查处。

四、攻坚战机构及责任

(一)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为确保攻坚战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省政府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省长许克振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新武、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湖北煤监局局长朱凤山、省经信委副主任刘进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刘旭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凤山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攻坚战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成立包片督导小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成立3个省级包片督导小组。

第一组:省安监局牵头,负责宜昌市长阳县、秭归县。

    组  长:刘旭辉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袁卫东   宜昌市副市长

    联络员:刘有清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第二组:湖北煤监局牵头,负责恩施州巴东县、建始县。

    组  长:朱凤山   湖北煤监局局长

    副组长:秦  斌   恩施州副州长

    联络员:邓文荣   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第三组:省经信委牵头,负责襄阳市南漳县。  

    组  长:刘进文   省经信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忠运   襄阳市副市长

    联络员:邹进华   省经信委煤炭管理处处长

包片督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所包县的攻坚战实施方案,与所包县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责任状,并对所包县进行督促检查。

2.就所包县的关闭奖补、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提供服务,督促、检查并指导攻坚县内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办发〔2013〕99号文、鄂政发〔2014〕48号文和《七条规定》。

3.对所包县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凡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督促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攻坚战任务的完成情况,对所包县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提出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建议。

(三)成立县级攻坚战领导小组。重点县政府要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攻坚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做好各项落实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备查,检查、指导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市州和重点县要充分认识打好煤矿安全攻坚战对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量化细化攻坚任务,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包片督导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开展工作。省市包片督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重点县人民政府每月要组织开展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自查。省政府把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三)及时上报情况。各重点县每月要向省、市(州)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攻坚战工作推进情况。省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各地区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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