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09:4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鄂安办〔2015〕20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
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25号)要求,全省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延至今年6月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通力配合,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排查和整改了一批事故隐患。截止3月底,全省已完成全部319处矿井的排查任务,其中排查生产(建设)矿井138处、停产(停建)矿井181处。累计排查出一般隐患1361条,其中重大安全隐患16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处矿井进行了共计117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期间,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填报了煤矿基础数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集整理了煤矿基础数据和资料,建立了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为下一步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稳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2起,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5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0%和62.5%。
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有差距
从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看,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市(州)、县(市、区)对隐患排查工作统筹协调不够,没有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及时有效的督导。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开展这次行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思维仍然停留在一般性检查的模式上,自查自改和集中排查工作沿用以前的经验和套路,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主要反映在排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鄂安〔2014〕27号文件和排查治理业务培训会议统一要求开展工作,未按照《湖北省煤矿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主要内容》进行排查,未按要求填报排查表格或填写表格要素不完整,矿井基本情况、排查组长、矿井法人及填表人等要素填写不完整。
(二)排查质量上还有差距。部分排查组未按照“一矿一案、一矿一策”原则及要求形成工作总结,未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一方面表现在不会查,没有针对矿井现状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排查组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无关痛痒,没有达到集中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是不真查,有的对严重的问题隐瞒不报,避重就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如实在排查表中上报。从全省上报的隐患看,重大隐患仅有16条。有的矿井只排查出几条诸如管理制度方面的隐患,而对矿井生产系统方面的安全隐患发现的少。
(三)排查效果上仍有不足。有的地区和排查组只求进度不求质量,只求数量不求效果。少数排查组没有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排查工作不仔细,将集中排查工作当成一种形式,工作不扎实,敷衍了事。对处于停产停建矿井只对井上进行了检查确认,而没有启动井下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
三、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要在第一轮企业自查和排查组排查的基础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深入排查和复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排查组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完成第一轮排查和复查任务。一是全面完成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矿井井下排查任务,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排查停产停建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二是要指导督促煤矿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向地方政府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三是要及时组织复查,重点复查隐患整改的情况,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复查时仍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督办整改。四是要弄清填准所排查煤矿的基本数据和排查情况,逐矿登记造册,连同排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材料一并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检查和督办,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县(市、区)、市(州)要结合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对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重点检查组织程序是否到位,隐患描述是否具体,重大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对没有进行排查和复查的,要积极协调,保证及时排查复查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梳理,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停产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应依法关闭;对排查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发生事故的煤矿,要督促其重新开展隐患自查和排查。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煤矿复工复产的前提,没有经过集中隐患排查组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国家重点产煤县和全省重点产煤县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复工复产。省安委会将组织抽查,重点抽查隐患排查数量少或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
(三)摸清煤矿底数,实行分类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要在此次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煤矿储量、服务年限、灾害程度、采掘接续、隐蔽致灾因素、主要生产系统隐患治理能力以及水、火、瓦斯等灾害防治能力,对辖区内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分类排队、分级监管。对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煤矿,要督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帮助整改提高;对存在重大系统性隐患(包括采掘接续失调)无能力、无资金整改的,灾害严重、无能力防治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要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对隐患排查期间停工停产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防止私自恢复生产和建设,恢复生产建设前由必须县(市、区)安监局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努力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好的做法、经验,固化成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层级责任、检查频次、建立台账、隐患认定、治理程序、重大隐患自查上报、向从业人员通报等内容,不断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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