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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7 09:19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安委办明电[2015]8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8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气象部门预测,2015年汛期全国雨水明显偏多,长江中下游地区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洪涝灾害。汛期气温高、灾害性天气多,是煤矿水害事故的多发季节,各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汛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周密部署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健全防汛领导组织机构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全省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煤矿水害隐患
1.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一是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4]96号)要求,抓紧组织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治理各类水害隐患。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二是开展积水情况调查。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和“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并将相邻矿井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2.明确防治水工作重点。一是完善矿井排水系统。煤矿企业要认真检查排水泵、排水管路、起动设备、防水闸门等,发现损坏、老化等问题,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在雨季到来之前,要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和防水系统性能测试,确保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二是完善矿井供电系统。要加强对矿井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确保输电线路正常供电;变电所及各种继电保护、避雷器等必须灵敏、可靠,防止雷电击坏各种设施,工作人员对变电所的各项操作一定要规范并配戴必要的防护工具。三是认真做好防雷电工作。完善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入井电缆、管路、轨道的防雷接地,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四是确保地面防洪设施可靠。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3.落实防治水各项规定。一是坚持探放水制度。所有矿井都要配备探放水设备,禁止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凡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老空区的,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水情,要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否则不得掘进。二是加强职工培训教育。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三是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的应急救援体系。煤矿企业要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严禁迟报、瞒报和谎报。
4.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建立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在获悉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各煤矿都要组织停产撤人应急演练,确保撤人迅速,万无一失。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值班矿长和调度室值班人员签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委托书。值班矿长和调度室值班人员凡属下列险情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先撤离人员,再分析原因。一是大雨期间,地处沿河、泄洪区、湖泊、水库或低洼地带的;二是有明显沟渠、河床、坑洼、井筒、塌陷区等漏水,造成地面水异常补给井下的;三是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有异常情况的;四是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五是有其他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险情的。加强相邻矿井联系沟通,发现险情要及时通报,提高防灾避灾能力。
5.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各单位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度汛。
三、加强监管,全面遏制煤矿水害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雨季到来前组织一次以水害防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切实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生产系统设置是否合理可靠。检查通风、供电、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可靠,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
3.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清楚,是否针对本矿水文地质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4.矿井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满足井下排水需要的设施、设备。在雨季到来前,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进行全面的检修,是否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排水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发生水害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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