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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8 16:49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鄂煤监察〔2015〕50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精神,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完善煤矿企业兼职救援队伍。未单独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集团公司,除按要求与就近专职矿山救护中队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外,还应建设兼职矿山救护队,形成由专业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兼职矿山救护队编制原则上每矿井不少于8人,配备氧气呼吸器、甲烷和氧气测定仪等必要的仪器设备。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领导,主要职责与任务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做好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参加本矿井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如盲巷密闭、启封探查等工作;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协助做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二)完善专业矿山救援队伍。各矿山救护中队和县(市、区)矿山救护小队开展矿山救护队人员和装备清点,需培训的人员应于6月底前选送到松宜、远安矿山救护中队培训;需检修的装备立即检修到位,对急需补购的列出清单,进行购置更新,以满足保持战备状态的要求。
专业矿山救护队除承担救援技术服务协议矿井的抢险救援、预防性安全检查等任务外,还要承担长期停产停工矿井复工复产前的瓦斯排放和全矿井隐患排查等工作。
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一)各矿山救护中队和县(市、区)矿山救护小队应修订完善服务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二)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三、开展煤矿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一)各矿山救护中队或独立小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课件,保证应急救援知识培训课时每年不少于4个小时。培训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煤矿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本矿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从业人员会佩戴使用自救器,会辨识避灾路线。应急救援预案放置于总经理或矿长的办公地点,一旦有险情或事故发生,及时启动。在开展救援时,严格按照预案执行,严禁盲目施救。
(二)各煤矿企业要认识到抓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重要性,把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订应急救援演练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演练效果,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救援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今年的6月定为煤矿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月,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企业员工开展一次演练活动,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四、加强煤矿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乡镇安监办要把煤矿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煤矿企业是否签订救护协议、是否编制、评审、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是否落实装备,是否发布和组织学习培训,是否开展演练等开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
  2015年5月15日
 
抄送:各矿山救护中队。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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