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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

发布时间:2015-07-03 14:3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鄂安〔2015〕18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
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矿安监局:
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鄂政发〔2014〕48号文件精神,严格监管监察执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检查指导服务,保持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但是进入5月份以来,煤矿事故开始反弹,5月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6月发生事故2起,死亡4人,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而且从历年煤矿事故情况看,6、7、8三个月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去年我省6、7、8三个月发生事故13起,死亡20人,分别占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2%和53%。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保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10日,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抓好落实。各产煤市(州)安监局于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报告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下井督导情况、开展检查抽查情况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湖北煤监局马金录;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电子邮箱:86213497@qq.com
 
附件:湖北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2015〕9号)精神,巩固全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成果,有效遏制5月份以来部分地区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煤矿隐患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的目的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2015〕9号)精神,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大额处罚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的任务
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和强化煤矿灾害治理重点,集中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1.坚决打击煤矿建设项目违规生产的行为。通过对现有技改矿井实施全覆盖的自查和检查,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完善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凡是建设手续不全、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一律取消技改资格;凡是在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因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坚决打击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逃避监管的行为。对现有生产和建设煤矿逐矿开展检查,督促煤矿及时更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保证所有密闭及时上图,并严格执行每季度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采掘部署情况、交换图纸的要求。凡是采掘部署不合理的,对密闭没有施行编号管理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逃避监管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逃避监管并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坚决打击停工停产矿井私自恢复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已停工停产矿井的巡查,落实监管措施。停工停产矿井必须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恢复生产前必须报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凡是擅自启封恢复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并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坚决打击停产整顿和关闭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加强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严格落实停产整改措施。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提请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于2日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关闭。
(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彻底整治瓦斯超限作业的行为。督促所有煤矿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并开展通风系统可靠性检查,对瓦斯异常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凡是存在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串联通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瓦斯超限没有停产撤人,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瓦斯超限仍违规组织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彻底整治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督促所有煤矿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仪表,保证所有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和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作业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表。凡是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斯检查仪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发现矿井管理人员和区队长、班组长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携带瓦斯检查仪表的,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3.彻底整治盲巷和临时停工地点不落实安全措施的行为。督促各煤矿严格执行盲巷必须设置密闭和瓦斯检查牌板,严禁堆放杂物;临时停工地点必须保持通风并检查瓦斯;长期停工地点在恢复生产前必须排放瓦斯,严禁从业人员擅自进入长期停风的区域等规定。凡是发现盲巷和临时停工地点不落实安全措施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
4.彻底整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带病运行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治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专项治理监控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凡是系统运行不正常,没有按照要求实施升级改造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发现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会操作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并责令操作人员调离岗位;凡是不按要求对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对瓦斯超限采取相应措施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
5.彻底整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2014年专家会诊意见回头看,凡是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落实2014年专家会诊意见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恢复生产和建设;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隐蔽致害因素普查工作,彻底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县级政府要加快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4〕25号文件要求,安排专项资金,加快组织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凡是区域性普查工作进度缓慢,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凡是没有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没有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因为水文地质资料造假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引发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彻底整治不落实探放水措施的行为。煤矿必须建立防治水责任体系,在没有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的情况下,一律采取“先探后掘”措施。凡是没有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没有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并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因为探放水施工造假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健全应急处置措施。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应急撤人措施,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在汛期强降雨期间,应当主动停产撤人。要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力,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因处置不当而导致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开展煤矿顶板专项治理。认真贯彻执行防范顶板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的通知》(鄂煤监察〔2015〕57号),落实顶板管理措施。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彻底整治大面积空顶作业行为。督促煤矿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凡是没有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是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超空顶距作业和采用木支护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
2.严格落实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对煤矿落实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煤矿执行井巷维修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现场盯守制度。凡是没有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现场盯守并发生顶板事故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并追究煤矿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鄂安〔2015〕9号文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鄂安〔2015〕17号)的工作要求,建立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五级五覆盖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1.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落实领导责任。在专项行动期间,必须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入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与矿长谈心对话,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凡是没有到辖区内检查指导工作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追究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各产煤县(市、区)领导包矿工作专班要落实包矿责任。对停产停工矿井要落实驻矿安监员进行盯守,严防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对已恢复生产和建设的矿井,要加大安全生产巡查、报告和督促整改工作力度,督促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凡是经上级部门检查抽查发现没有认真组织检查,导致该地区煤矿普遍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3.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矿淘汰关闭、瓦斯治理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对非法煤矿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保证煤矿供电可靠,不得向非法煤矿供电。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集团)是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1.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改。要认真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和隐患排查,并根据自查和排查情况,制定一矿一策的整治方案,严格按照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的四定要求整改到位,并在煤矿醒目位置公告隐患自查及整改情况,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2.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公告和整改承诺制度,及时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重大隐患,并作出整改承诺
3.要将隐患排查纳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执行6月底前全部完成两化体系管理系统注册的规定,并利用两化体系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地要对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开展检查,凡是没有完成两化体系注册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并把两化体系注册作为煤矿复工复产的条件,没有完成两化体系注册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三)认真开展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1.实行分片督导。省安监局督导黄石和咸宁;省经信委督导襄阳和十堰;湖北煤监局督导宜昌、恩施、荆门和荆州。
2.组织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暗查暗访,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3.开展事故约谈。省级层面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州)分管领导和发生一般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市(州)对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执法,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
1.对停工停产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
2.对生产和技改矿井要强化监管执法。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要求申报了重大隐患,严肃查处企业不查不报、查而不报、报而不整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3.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关闭煤矿非法盗采、技改煤矿违规建设、无证或证照不全和过期煤矿从事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规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五)及时通报情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报告整治情况。
1.煤矿企业要向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整治方案,并每周报告情况。
2.县(市、区)安监局每月30日前向市(州)安监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报告领导下井督导和专班下井检查情况,以及专项整治中的典型案例。
3.市(州)安监局于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报告市(州)领导下井督导情况、开展检查抽查情况和典型案例。
4.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中旬向全省通报专项行动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情况的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对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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