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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15-12-30 10:08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30号)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部署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元旦前和全国“两会”期间,认真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在春节期间,安排布置好煤矿停产检修工作,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停产检修煤矿,要严格要求,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
(一)督促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并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值班巡检和安全保卫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煤矿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防范措施,要停止采掘作业,上缴剩余火工品,做到停产不停电、不停风、不停止排水、不停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要充分利用春节假期进行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重要生产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放假停产前和检修期间的安全检查,督促放假和停产检修煤矿制定恢复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各岗位。
二、严把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认真制定煤矿复工复产方案和隐患整改方案,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落实验收工作责任制。
(一)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县(市、区)验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开工条件。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牵头部门批准的原则。经过批准的煤矿才允许开工进行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开工整改:
1.地方人民政府列入2015年关闭对象的
2.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3.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没有完成或经审查达不到要求
4.“两化”体系注册工作没有完成的;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没有完成注册并按要求上报矿井基本信息
6.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严格验收标准。各地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凡存在下列重大隐患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齐或失效的生产矿井;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建设矿井;被各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没有销号的矿井。
2.职能机构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配齐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
3.采掘部署不合理,超层越界开采,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未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作业或边建设边生产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风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5.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未配备到位并按要求进行培训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按照专家会诊意见整改到位并经省局验收合格的。
7.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未到位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8.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9.图纸不符合井下实际,未及时更新的。
(五)加强对节后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煤矿,指定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开工或验收,擅自开工或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一律严肃查处。对未复工复产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及时采取限制电力、火工品供应等相应跟进监管措施。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准恢复生产或建设。
三、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安全调度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工作,提早安排节日值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工复产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四)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经验,明确专人报告复工进度,随时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县(市、区)每月1日、16日各向市(州)报告一次进度,市(州)每月5日前向湖北煤监局报告一次进度。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徐昌杞(87360628)、吴磊(87364629)。
附件:煤矿复工复产进度上报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进度上报表
填表人:                                                      上报时间:


单 位
申请开工(处)
批准开工(处)
申请验收(处)
通过验收(处)
备注
生产
建设
生产
建设
生产
建设
生产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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