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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事故是对生命的亵渎和对法律的漠视

发布时间:2021-04-26 08:54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点击次数:

 

瞒报事故是对生命的亵渎和对法律的漠视 

2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份3万余字的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山东省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起事故的追责力度不可谓不大,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而仅仅1天后,224日,在河北武安市,河北邯郸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坠井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直到316日,网曝“武安铁矿疑似瞒报3人死亡事故”后,武安市成立联合核查组,查出了该事故已被隐瞒20多天。

事故瞒报并非新鲜事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瞒报由于性质恶劣,且容易加重事故后果,更是会进一步挑战人民群众的安全底线。

在这一背景下,山东、河北接连发生两起典型矿难瞒报事故引人深思。可以说,瞒报事故是对生命的亵渎和对法律的漠视。

那么,事故瞒报到底是怎样的情况,记者对此进行了初步了解。

举报信息查实率约40%,建筑业瞒报最多

举报是发现事故瞒报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记者从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初步统计,近3年全国有关部门接到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中,查实率约为40%

从行业领域看,近3年举报事故数量居前两位的分别是:建筑行业,举报数量和查实数量分别占举报总量和查实总量的三成多和近四成;工贸行业,举报数量和查实数量分别占总量的近三成和三成多。排在这两个行业领域后面的分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化工三个行业领域。

2020年查实的事故瞒报情况看,建筑行业瞒报事故占比最高,占各类查实举报事故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央企屡现瞒报。2020年全国建筑行业发生的事故中有近7%存在瞒报行为。

这些瞒报事故中,有20起事故直接或间接与央企有关。比较典型的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仅2020年就有3起瞒报发生在由其总承包的项目中,且事故类型均为高处坠落。

另外,矿山领域事故瞒报也屡禁不止,虽然总体数量没有建筑和工贸行业多,但是这类瞒报往往事故等级高、伤亡人数多。如2007年河北张家口市蔚县黑石沟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7年湖南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2019年广西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2021年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等。

瞒报情节严重如何处置,法律早有规定

瞒报屡禁不止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吗?显然不是。《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惩治瞒报,20066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瞒报安全事故入刑,让各界对通过法律严惩遏制事故瞒报期望值很高。

而后,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矿山非法生产现象,许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腐败、渎职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处罚的六种情况,其中就包括“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201512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问题隐患一大堆,板子却打得不重,形成恶性循环

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的信息来看,瞒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央企作为总包单位,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不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存在漏洞等诸多问题。更严重的是,发生事故后,相关企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企图蒙混过关。特别是中建八局总承包的深圳市罗湖区粤海置地大厦项目“430”事故,瞒报行为十分猖獗,存在转移人员、毁灭证据、谎报受害者身份及受伤原因等问题。

而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呈现的特点是,大多数事故单位存在违规组织生产、违法违规发包井下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问题,暴露出涉事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另外,一些基层政府和监管部门处罚不及时、不严格,也加重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例如,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瞒报其承建的安徽省合肥长海医院项目在202033日发生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有关部门在今年3月才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这仅为瞒报事故处罚的最低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让外部监督“管得住”,让从业人员“守得住”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总体来看,全国举报查实瞒报事故量逐年下降,但还须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鼓励举报,引导对瞒报人人喊打,使其无处藏身,从而“瞒不住”。对此,国家层面要建立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清晰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体系。要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健全企业“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目前全国多个地区都出台了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办法,地市一级又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奖励办法。对此,今后的重点就是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查,理顺受理机制,细化举报信息内容,提高举报核实和统计分析工作效能,让举报者增强信心。

跟进督办,让瞒报谎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让从业者知敬畏,从而“不敢瞒”。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进督办,对于查实瞒报谎报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对谎报瞒报事故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营造氛围,执法与普法同时发力,让从业者知轻重,从而“不去瞒”。一方面,应通过严肃追责,发挥法律法规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好普法宣传,让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明晰责任、知晓后果,从而不去瞒报。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对瞒报行为的公共监督,也会对瞒报者形成震慑。

加强宣传,形成尊重生命的氛围,让从业者增强责任意识,从而“不想瞒”。应该在全社会加强生命教育,给予个体生命足够的尊重。只有在内心深处存敬畏,从业者才会想方设法搞好安全生产,才会在出现问题时尽全力补救、主动担当,而不是在出了事故后一再“捂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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