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17:24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20〕4号)的要求,制定了我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5月22日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20〕4号)的要求,制定我局三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转变理念、狠抓治本,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整治目标
    认真履行我局法定职责,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抓住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用三年时间,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健全,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解决发展理念不到位的问题、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着力解决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
    1.集中开展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发展理念不到位的问题。局党组专题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深理解,强化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局党组党组(扩大)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应急管理部党委、国家煤监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监局的部署上来。在局网站开辟学习专栏,及时转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鼓励机关干部撰写学习体会,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进一步深化认识。(综合处负责,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参加)
    2.定期组织专题研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处室结合工作职责组织专题研讨,认真分析研判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推动学习走深走实。(各处室结合工作开展研讨)。
    3.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着力解决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以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契机,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监察执法等手段,组织煤矿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企业职工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积极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确保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传达贯彻到所有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牢固树立煤矿安全发展理念。(综合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和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实现煤矿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4.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技术、安全、设备、培训等科室,配强五职矿长,配齐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个人,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5.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排查治理清单,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逐一落实岗位管控责任,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6.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共同推进)
    (三)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
    深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广泛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重法律、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
    7.强化法律法规和煤矿标准的监督执行。组织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学习新出台的《煤矿安全条例》,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广泛宣传新制定的《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等煤矿标准,加强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等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安全监察处负责,综合处、事故调查处配合)
    8.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察力度不放松。准确研判和把握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察执法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安全监察处负责,综合处、事故调查处配合)
    9.配合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配合地方有关部门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配合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综合处、安全监察处负责配合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坚决督促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并对保留煤矿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汰退出。持续推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坚决淘汰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坚决关闭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对列入2020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倒排工期,明确停产时限、井口封闭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监管责任主体等事项,确保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加强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时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监察,督促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淘汰退出。(安全监察处负责)
    11.严格安全准入门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停止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原则上不受理和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事故调查处负责,安全监察处配合)
    12.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技改扩能矿井,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加强对技改扩能煤矿的监察,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依规进行处罚。(安全监察处负责)
    (五)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3.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用好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依法严肃查处和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9)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0)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1)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2)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对发现的非我局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4.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15.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情况进行指导,主要检查地方党委政府是否真正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产煤市、县是否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是否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是否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是否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16.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督促相关市、州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市(州)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17.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局领导联系地区和煤矿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综合处牵头,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分工负责)
    18.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保护。(综合处负责)
    19.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由湖北煤监局牵头组织调查,对一般事故实行湖北煤监局委托调查、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事故调查处负责)
    (七)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认真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突出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坚决遏制重大灾害事故。
    20.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21. 强化煤矿瓦斯超前治理。认真开展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制定风量分配计划,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加强对密闭和临时停工地点的通风管理,杜绝人员进入盲巷或者临时停工地点;坚持瓦斯检查分析制度,按照规定对所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现象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22.强化煤矿水害超前治理。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督促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事故调查处负责,安全监察处配合)
    (八)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认真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3.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以“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法规标准的学习培训考核,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监察处负责,综合处和事故调查处配合)
    24.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25.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建立培训制度,设置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健全企业和个人培训档案。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事故调查处负责,安全监察处、技术中心配合)
    26.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27.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安全监察处负责)
    28.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事故调查处负责)
    (九)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建立煤矿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29.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工业视频系统与国家局联网,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安全监察处负责,综合处、事故调查处配合)
    30.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接入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综合处牵头协调建设,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分工负责)
    31.配合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配合主管部门落实“一优三减”相关要求,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监察执法中加强《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安全监察处负责)
    (十)着力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牢固树立执法意识,积极创新监察方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32.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四个到位”。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交流学习、座谈研讨等方式,不断提升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政治站位,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身心到位;执法中认真利用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严格按程序执法,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现场执法程序到位;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与煤矿企业和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交流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做到沟通到位;加强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做到监察执法闭环管理,及时向地方监管部门了解督办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督办到位。(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综合处负责)
    33.实施精准执法。结合近几年监察执法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情况,准确把握煤矿特点,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对全省保留的28处煤矿进行分类监察、综合施策。强化风险预控和重大灾害治理,结合监察执法,综合分析煤矿灾害程度和安全状况等因素,逐矿开展分析研判,科学分类,全面细致分析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负责)
    34.创新执法方式。实行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负责制,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调配全局执法力量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每次执法联合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适时组织恩施州和荆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交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负责)
    35.建立信用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安全监察处、综合处负责)
    36.强化监察信息化建设。坚持监察执法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察的制度。对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处配合)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5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总体安排和省安委会的具体部署,配合做好全面部署、宣传发动阶段的相关工作。组织机关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本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  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煤监局成立由石文怀同志担任组长,彭富刚、冯国祥同志为副组长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纪检监察室、技术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具体协调或配合其他部门落实各项工作。
    (二)强化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实行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加强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开展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配合抓好四项行动。配合省安委会抓好四项治理行动。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动。扎实开展好安全宣传“五进”和“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指导煤矿企业对上岗职工、新上岗员工、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力争在三年内将煤矿企业在岗员工全部培训一遍。同时加强对培训网点的检查考核,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结合《煤矿安全条例》宣贯活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大培训。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市(州)、县交叉执法,湖北煤监局集中执法,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坚决查处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风险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安全生产宣传行动。在局网站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四是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行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自己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实战要求,着眼补齐能力短板。组织煤矿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培训,建立应急演练报备制度,提高煤矿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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