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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17:40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省经信委       湖北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20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省经信委        湖北煤矿安监局
                                                                                            2016年2月25日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精神,巩固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决定从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盯煤矿实现“零死亡”这个目标,通过严执法、严准入、严追责,促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和办矿水平提升,促进煤矿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确保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防治重点内容
    各地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和安全程度,分类分级,实施重点监管监察。
  (一)进行风险排查,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监察。结合煤矿复工复产,对所有的煤矿开展预防性监察,分析矿井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以及各大系统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煤矿采掘部署、年度生产计划、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对煤矿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监察。
  (二)突出重点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开展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和机电设备四个方面的整治。
    1.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检查煤矿开拓布局和通风系统,督促煤矿消灭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检查煤矿瓦斯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杜绝瓦斯超限仍然作业;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正常运行。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和防突效果达标情况;检查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治理。检查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煤矿企业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并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督促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柱。重点检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和防洪措施落实情况。
    3.开展防灭火专项治理。督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有自燃发火征兆的煤矿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井下火区及密闭的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4.开展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专项整治。督促煤矿对提人装置和钢丝绳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证井下供电设施保护装置齐全,提升设施“一坡三挡”完善,严禁提升设施超载超员运行,严禁使用非安标产品和淘汰设备等。
  (三)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安排专项资金,治理煤矿重大隐患。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湖北煤监局副局长冯国祥为组长,省安监局总工程师闸源虹和省经信委煤炭处处长邹进华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煤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重大灾害防治行动。专门负责人: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    电子邮箱:shbch@163.com。各产煤市(州)和县(市、区)安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灾害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三)依法严格监管监察。专项行动中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中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四)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1.县(市、区)安监局每月25日前向市(州)安监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2.市(州)安监局于每月30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按要求将全省进度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附件: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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