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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

发布时间:2016-05-20 17:39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48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精神,巩固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0号),并从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专项行动。经过两个月的专项行动,各地发现和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进度不平衡。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认识不高,一些地区进展缓慢,个别地区未下发文件部署该项工作,多数企业尚未启动该项工作。二是安全风险压力依然大。在当前煤炭形势持续下滑的情况下,有的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井下使用的设备,该更新的不更新,该维修的不维修;有的拖欠职工工资,队伍不稳,技术人才流失,工程质量和管理滑坡;有的边技改边生产,以违法生产收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三是安全生产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节假日停产放假,停产复产频繁,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难度增大;在价格略有回升的情况下,生产冲动增加,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增多;一些煤矿即将退出,存在最后捞一把心态,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顾安全强行生产等,造成事故隐患增加。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4月下旬,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门听取了各省的情况汇报,并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煤安监司函〔2016〕12号)。现就落实通知精神,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今年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成立以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煤矿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制定细化方案,做到“一地一案”、“一企(矿)一策”。煤矿企业要做到“三查清、一台账”,即,查清重大灾害、重大隐患、重大问题的底数,查清井田地质条件和主要构造,查清采空区等隐蔽性灾害,建立专门台账,并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
    3.分级现场指导。各地要按照矿井的灾害程度进行现场指导,湖北煤监局将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文条件极复杂煤矿的现场指导;市、州安监局要加强对高瓦斯矿井、水文条件复杂煤矿和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的现场指导;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其他煤矿的现场指导。
     4.定期上报情况。煤矿企业要按照两化体系的要求,通过“两化”体系平台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每月25日前向市、州安监局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在5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报送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于每月30日前向湖北煤监局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湖北煤监局每月5日前向国家局报告上个月的情况,并每季度通报一次进展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1.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为监管执法重点,对存在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煤矿,采取“双随机”、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毎2个月至少开展1次督查。要按照鄂安监发〔2016〕20号文的要求开展瓦斯、水害、防灭火和机电设备等专项检查,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2.突出重点矿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本地煤矿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开采易燃煤层和极急倾斜煤层的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管,对重大灾害治理防治工作迟缓、事故隐患严重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管执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对重大灾害认识不清,无把握治理的要依法停产和关闭。
    3.严格事故追究。发生事故要严格追责,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不能用处罚代替刑罚,对造成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研究建立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1.实施分类指导。在企业自查自改、监管部门督查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有条件且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要放管结合、促进自我提升;对有条件但不完全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强化监管监察、提升水平;对有条件但不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分类区别、淘汰为主;对没有条件也不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坚决淘汰退出。各地要逐矿进行安全评估、分类监管,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在年底前将矿井分类情况上报湖北煤监局。
    2.强化技术人员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新《煤矿安全规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煤矿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学规程、查隐患、保安全、提水平”活动,严格按照《规程》对表对标、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条件。
    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机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探索构建具有煤矿特色的风险等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者相结合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安排专人负责将相关工作信息和方案按时上报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电子邮箱:shbch@163.com
附件1.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
 

附件2.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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